跨省异地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规定
Ⅰ目的:为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推动业务协同联动,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Ⅱ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1 本规定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地在北京市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2 异地就医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1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2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3 登记备案
3.1 参保人员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备案手续由参保地负责办理,执行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指定的线上办理渠道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线下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备案。
3.2 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备案有效期限,备案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以系统登记日期为准。参保人员备案就医地或单位、险种等参保关系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备案后原备案有效期限自动失效。
3.3 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北京市,即可在北京市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选择北京市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3.4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北京市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4 就医管理
4.1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遵守医院就医、购药有关流程和规范。
4.2 门诊提供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医院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执行北京市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试点病种,即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以就医时北京市试点病种为准)。参保人员因试点病种就医时,相关的诊疗、药品费用等可在医院享受跨省直接结算;非试点病种,其诊疗、药品费用等执行参保地相关报销规定。
4.3 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北京市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4.4 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参保地指引下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可在医院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4.5 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的,原则上应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与医院全额结算后,按参保地规定手工报销。
5 医疗费用结算
5.1 异地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整笔结算医疗费用。特殊情况,以参保地政策为准。
5.2 出院处应每日完成当日HIS与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费用信息的对账。
5.3 参保人员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进行费用申报与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拒付扣除。
6 附则:本制度由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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